生態環境部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發布日期 :2020-06-30
為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有關要求 ,確保完成“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 。近日 ,生態環境部在充分調研基礎上製定並在其官網上發布了《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
以下為《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全文內容(僅供學習和參考)
:
(此件社會公開)
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打贏藍天保衛戰
,事關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事關全麵建成小康社會
,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美麗中國建設
,2020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勝之年
,各地要按照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
,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
,堅持方向不變
、力度不減
,紮實推進大氣汙染防治各項任務
。當前階段
,我國麵臨細顆粒物(PM2.5)汙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汙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
,特別是在夏季
,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
、長三角地區
、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
、蘇皖魯豫交界地區等區域(見附件1)尤為突出
,6-9月O3超標天數占全國70%左右
。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體物
,主要存在於企業原輔材料或產品中
,大部分易燃易爆
,部分屬於有毒有害物質
,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製O3汙染的有效途徑
,也是幫助企業實現節約資源
、提高效益
、減少安全隱患的有力手段
。為確保完成“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
,有效降低O3汙染
,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在全國開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堅行動
。
工作思路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
,統籌疫情防控
、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和打贏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
,紮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
,落實精準治汙
、科學治汙
、依法治汙
,做到問題精準
、時間精準
、區位精準
、對象精準、措施精準
,全麵加強VOCs綜合治理
,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堅持長期治理和短期攻堅相銜接
,深入實施《“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控製等新標準要求
,突出抓好企業排查整治和運行管理
;堅持精準施策和科學管控相結合
,以石化
、化工
、工業塗裝
、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為重點領域
,以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為重點管控對象
,全麵加強對光化學反應活性強的VOCs物質控製
;堅持達標監管和幫扶指導相統一
,加強技術服務和政策解讀
,強化源頭
、過程
、末端全流程控製
,引導企業自覺守法
、減汙增效
;堅持資源節約和風險防控相協同
,大力推動低(無)VOCs原輔材料生產和替代
,全麵加強無組織排放管控
,強化精細化管理
,提高企業綜合效益。
工作目標
:通過攻堅行動
,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
,VOCs排放量明顯下降
,夏季O3汙染得到一定程度遏製
,重點區域
、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汙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6-9月優良天數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各城市預期性目標詳見附件2),推動“十三五”規劃確定的各省(區
、市)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標全麵完成(詳見附件3)
。
一
、大力推進源頭替代
,有效減少VOCs產生
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
。2020年7月1日起
,船舶塗料和地坪塗料生產
、銷售和使用應滿足新頒布實施的國家產品有害物質限量標準要求
。京津冀地區建築類塗料和膠粘劑產品須滿足《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要求
。督促生產企業提前做好油墨
、膠粘劑
、清洗劑及木器
、車輛
、建築用外牆
、工業防護塗料等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實施準備工作
,在標準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換
,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實施
。
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
。將全麵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麵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
。企業應建立原輔材料台賬
,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
、成分
、VOCs含量
、采購量
、使用量
、庫存量
、回收方式
、回收量等信息
,並保存相關證明材料
。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塗料
、油墨
、膠粘劑等
,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
,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於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
。推進政府綠色采購
,要求家具
、印刷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優先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
,鼓勵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
;將低VOCs含量產品納入政府采購名錄
,並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
;引導將使用低VOCs含量塗料
、膠粘劑等納入政府采購裝修合同環保條款
。
二
、全麵落實標準要求
,強化無組織排放控製
2020年7月1日起
,全麵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
,重點區域應落實無組織排放特別控製要求
。各地要加大標準生效時間
、涉及行業及控製要求等宣貫力度
,通過現場指導
、組織培訓
、新媒體信息推送
、發放明白紙等多種方式
,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標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
、含VOCs產品
、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
、轉移和輸送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
、敞開液麵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
,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
。指導企業製定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規程
,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
,以及啟停機
、檢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
;健全內部考核製度
,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
。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
,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
、全鏈條
、全環節密閉管理
。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
、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
,封閉式儲庫
、料倉等
。裝卸
、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
、罐車等
。生產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
,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並有效收集廢氣
,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
;非取用狀態時容器應密閉
。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
、含VOCs廢料(渣
、液)
、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
、封裝等方式密閉
,妥善存放
,不得隨意丟棄
,7月15日前集中清運一次
,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處置單位在貯存
、清洗
、破碎等環節應按要求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進行收集
、處理
。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
、儲存和處理環節
,應加蓋密閉
。企業中載有氣態
、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於等於2000個的,應全麵梳理建立台賬
,6-9月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工作
,及時修複泄漏源
;石油煉製
、石油化工
、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
,加強備用泵
、在用泵
、調節閥
、攪拌器
、開口管線等檢測工作
,強化質量控製
;要將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
。
引導石化
、化工
、煤化工
、製藥
、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盡可能不在7-9月期間安排全廠開停車
、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
,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
;確實不能調整的
,要加強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
、退料
、吹掃
、放空
、晾幹等環節VOCs排放管控
,確保滿足標準要求
。7月15日前
,各省份將石化
、化工
、煤化工
、製藥
、農藥等行業企業2020年檢修計劃及調整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
。引導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
、外立麵改造
、道路畫線
、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
,盡量錯開7-9月;對確需施工的
,實施精細化管控
,當預測到將出現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條件時
,調整作業計劃
,避開相應時段
。企業生產設施防腐防水防鏽塗裝應避開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塗料
。
三
、聚焦治汙設施“三率”
,提升綜合治理效率
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
、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
,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
、光催化
、低溫等離子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
、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
,7月15日前完成
。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
、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
,確保實現達標排放
。除惡臭異味治理外
,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
、光催化
、光氧化等技術
。行業排放標準中規定特別排放限值和控製要求的
,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未製定行業標準的應執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
;已製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
,按地方標準執行
。
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
。推動取消廢氣排放係統旁路
,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
,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
,並通過鉛封
、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後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做好台賬記錄
。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製
,優先采用密閉設備
、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
;對於采用局部集氣罩的
,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
,距集氣罩開口麵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
,控製風速不低於0.3米/秒
,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
、增設煙道風機
、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
;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
,在符合安全生產
、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
,采用自動卷簾門
、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
,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
。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
。根據處理工藝要求
,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後方可啟動生產設備
,在生產設備停止
、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後
,方可停運處理設施
。VOCs廢氣處理係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
,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
,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
,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
,不得稀釋排放
。企業新建治汙設施或對現有治汙設施實施改造
,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
、VOCs組分及濃度
、生產工況等
,合理選擇治理技術
,對治理難度大
、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
,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
,應選擇碘值不低於800毫克/克的活性炭
,並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
、及時更換;各地要督促行政區域內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企業按期更換活性炭
,對於長期未進行更換的
,於7月底前全部更換一次
,並將廢舊活性炭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記錄更換時間和使用量
。
四
、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
,促進產業綠色發展
7月15日前
,各城市根據本地產業結構特征
、VOCs排放來源等
,重點針對烯烴
、芳香烴
、醛類等O3生成潛勢大的VOCs物種
,確定本地VOCs控製重點行業
,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
、重點管控企業排查,明確VOCs主要產生環節
,逐一建立管理台賬
。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為企業集群
,VOCs年產生量大於10噸的企業認定為重點管控企業
。各地要重點排查以石化
、化工
、製藥
、農藥
、電子
、包裝印刷
、家具製造
、汽車製造
、船舶修造等行業為主導的工業園區
;重點排查以製藥
、農藥
、塗料
、油墨
、膠粘劑
、染料
、日用化工
、化學助劑
、合成革
、橡膠輪胎製造
、有機化學原料製造等化工行業
,使用溶劑型塗料
、油墨
、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家具
、零部件製造
、鋼結構
、鋁型材
、鑄造
、彩塗板
、電子元器件
、汽修
、包裝印刷
、人造板
、皮革製品
、製鞋等行業為主導的企業集群
。
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製定整改方案
,做到措施精準
、時限明確
、責任到人
。工業園區要加強資源共享
,實施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
,開展園區監測評估
,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台
。有條件的石化
、化工類工業園區要分析企業VOCs組分構成,識別特征物質
,推動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監控體係
,開展走航監測
、網格化監測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
,完善園區統一的LDAR管理係統
,納入園區環保監控管理平台
。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要全力抓好重點企業集群(詳見附件4)治理
,形成示範帶動效應
,結合本地產業情況
,進一步完善企業集群清單
,抓好綜合整治工作
。各企業集群要統一整治標準
,統一整改時限
,標杆建設一批
、改造提升一批
、優化整合一批
、淘汰退出一批
。家具
、彩塗板
、皮革製品
、製鞋
、包裝印刷等以小企業為主的集群重點推動源頭替代
,汽修
、人造板等企業集群重點推動優化整合
,對不符合產業政策
、整改達標無望的企業依法關停取締
。推進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
,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塗裝中心
、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
、溶劑回收中心等
,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
。對排放量大
,排放物質以烯烴
、芳香烴
、醛類等為主的企業製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
五
、強化油品儲運銷監管
,實現減汙降耗增效
加大汽油
、石腦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重點推進儲油庫
、油罐車
、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
,加大油氣排放監管力度
,並要求企業建立日查
、自檢
、年檢和維保製度
。儲油庫應采用底部裝油方式
,裝油時產生的油氣應進行密閉收集和回收處理
,處理裝置出入口應安裝氣體流量傳感器
。7月15日前
,對儲油庫油氣密閉收集係統進行一次檢測
,任何泄漏點排放的油氣體積分數濃度不應超過0.05%
。運輸汽油的油罐汽車應具備底部裝卸油係統和油氣回收係統
,裝油時能夠將汽車油罐內排出的油氣密閉輸入儲油庫回收係統
,往返運輸過程中能夠保證汽油和油氣不泄漏
,卸油時能夠將產生的油氣回收到汽車的油罐內
,除必要應急維修外
,不應因操作
、維修和管理等方麵的原因發生油氣泄漏
;運輸汽油的鐵路罐車要采取相應措施
,減少裝油
、卸油和運輸過程的油氣排放。加油站卸油
、儲油和加油時排放的油氣
,應采用以密閉收集為基礎的油氣回收方法進行控製
,卸油應采用浸沒式
,埋地油罐應采用電子式液位計進行液位測量
,除必要的維修外不得進行人工量油
,加油產生的油氣應采用真空輔助方式密閉收集
,加油站正常運行時
,地下罐應急排空管手動閥門在非必要時應關閉並鉛封
,應急開啟後應及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做好台賬記錄
。6-9月
,各地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
、汽油油罐車
、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
。
重點區域
、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汙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鼓勵采用更嚴格的汽油蒸氣壓控製要求
,6-9月對車用汽油實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氣壓要求
,全麵降低汽油蒸發排放
;鼓勵采取措施引導車主避開中午高溫時段加油
,引導油庫和加油站夜間裝
、卸油
。
六
、堅持幫扶執法結合
,有效提高監管效能
整合執法
、監測
、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
,結合排查工作
,做好指導幫扶和執法監督
,開展“送政策
、送技術
、送服務”等活動
。向企業宣傳VOCs治理相關法律法規
、政策標準,引導企業自覺守法
,樹立減排VOCs就是增效的理念。
各地對照相關標準要求
,對本地區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
、重點管控企業進行指導幫扶
,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實現全覆蓋
。對排放穩定達標
、運行管理規範
、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
,納入監督執法正麵清單
。做好製藥
、塗料
、油墨
、膠粘劑等行業排放標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7月1日全麵實施的準備工作
,幫扶指導企業加快實施達標排放改造
,對於整改進度滯後的企業
,要定期通過現場指導
、電話
、微信
、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
,確保達到標準要求
。
7月1日後
,按照“雙隨機
、一公開”模式
,開展執法行動
,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
、不滿足無組織控製要求的企業
,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將實施停產檢修的石化
、化工
、煤化工
、製藥
、農藥等行業企業納入執法監管範圍
,重點檢查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
、退料
、吹掃
、放空
、晾曬等環節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要求
。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做到合理合法
、公平公正
。重點查處違法情節及後果嚴重
、屢查屢犯的
,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查處問題範圍主要包括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的10種行為
:以敞開
、泄漏等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的形式儲存
、轉移
、輸送
、處置含VOCs物料
;化工等行業使用敞口式
、明流式生產設備
;在不操作時開啟VOCs物料反應裝置進出料口
、檢修口
、觀察孔等
;敞開式噴塗
、晾(風)幹等生產作業(大型工件除外)
;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發生滲液
、滴液等明顯泄漏
;有機廢氣輸送管道出現破損
、異味
、漏風等可察覺泄漏
;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
、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
;生產工序和使用環節的有機廢氣不經過收集處理直接排放
;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
、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
;石化
、化工
、有機化學原料製造
、農藥製造、肥料製造
、煉焦
、人造板
、家具製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汙
。
開展監測執法聯動
,7月15日前
,對已安裝的VOCs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校準
,對重點管控企業和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抽測
。各地應進一步提高執法裝備水平,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配備便攜式大氣汙染物快速檢測儀
、VOCs泄漏檢測儀
、微風風速儀
、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
。大力推進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
,充分運用執法APP
、自動監控
、衛星遙感
、無人機
、電力數據
、VOCs走航監測等高效監偵手段
,提升執法能力和效率
。運用已有的監測預警係統
,動態監控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及重點管控企業VOCs排放情況
,及時發現問題並實施整改
,切實降低園區及周邊VOCs濃度
。
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強化監督幫扶
。組織專家團隊深入重點區域
、蘇皖魯豫交界地區以及其他O3汙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
,查找問題
、把脈會診
,針對共性問題
、突出問題等提出工作建議
,指導地方優化VOCs治理方案
,推動各項任務措施取得實效
;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技術困難和政策問題
,組織開展技術幫扶和政策解讀
,切實幫助解決VOCs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
,支持企業複工複產。緊盯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和重點管控企業
,全麵監督VOCs無組織和有組織達標排放情況
,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
,督促地方建立問題台賬
,製定整改方案
,督促整改到位
。
七
、完善監測監控體係
,提高精準治理水平
加快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
。加強大氣VOCs組分觀測
,完善光化學監測網建設
,提高數據質量
,建立數據共享機製
。已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
,要進一步規範采樣和監測方法
,加強設備運維和數據質控
,確保數據真實
、準確
、可靠
。尚未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
,要參照《2020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關於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
,抓緊加強能力建設
,開展相關監測工作
。VOCs排放量較大
、O3汙染較重的城市
,應優先開展VOCs自動監測
,並實現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數據直聯
;開展手工監測的城市
,按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統一安排的日期開展手工采樣
,O3汙染過程要加密監測頻次
,探索主要VOCs物質濃度變化及傳輸規律
。6-9月
,重點區域
、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汙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組織對排查出的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和典型企業的廠界或園區環境開展VOCs蘇瑪罐采樣監測
,數據統一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並向社會公布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要加強數據匯總和綜合分析
,編製重點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和企業環境VOCs蘇瑪罐采樣監測報告
。生態環境部組織重點區域各省(市)對重點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開展走航監測
,排查突出問題
,評估整治效果。7月15日前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完成重點區域
、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汙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國控環境空氣質量站點O3量值溯源和VOCs監測質控抽查工作
。鼓勵各地開展VOCs來源解析
,確定影響O3生成的主要VOCs物種和排放行業
,提高精準治汙水平
。
加強汙染源VOCs監測監控
。重點區域要對石化
、化工
、包裝印刷
、工業塗裝等行業VOCs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排查
,達不到《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規範要求的及時整改
。其他地區要加快VOCs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
,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蘇皖魯豫交界地區9月底前基本完成
,全國12月底前基本完成
。鼓勵各地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附錄A要求
,開展重點管控企業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測
,監控企業綜合控製效果
。鼓勵各地對納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企業安裝用電監控係統
、視頻監控設施等
。加快推進儲油庫
、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自動監控設施建設
。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
,公開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
、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
。
八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提升企業治理積極性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
、各省份環保專項資金重點向VOCs治理傾斜
,優先將VOCs治理工程
、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
、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等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
。實施差別化管理
,對納入監督執法正麵清單的企業減少現場檢查頻次
,做到無事不擾
。綜合考慮生產工藝
、原輔材料使用
、無組織排放控製
、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樹立標杆企業
,在政府綠色采購
、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麵給予支持
。鼓勵企業
、集群或園區主動開展自願減排工作
,與政府簽訂VOCs減排協議
,主動承諾遵守更嚴格的VOCs排放要求
,實施更全麵的VOCs治理任務
。
對VOCs濃度高的工業園區
、企業集群以及治理進展緩慢
、群眾投訴強烈
、問題突出的企業
,加密監督頻次
,嚴格依法處罰
。將超標問題突出
、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企業,向社會公布
,並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中國石油
、中國石化
、中國海油
、中化集團等中央企業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切實發揮模範帶頭和引領示範作用
,加大資金投入
,強化運行管理
,創建一批行業標杆企業
。製定細化落實方案
,將改造任務分解落實到各企業
,於7月底前完成
,並報送生態環境部
。充分發揮石化聯合會
、輕工聯合會
、製藥
、汽車
、船舶
、工程機械
、鋼結構
、印刷等行業協會組織協調
、技術支持
、政策宣貫等作用
,加強行業自律
,引導樹立行業標杆
,助推行業健康發展
。7月底前
,每個行業可推選出5-10家標杆企業
,由協會主動向社會公開
,接受社會監督
,增強企業治理VOCs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鼓勵行業協會等搭建企業VOCs治理交流平台
,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
九
、加強宣傳教育引導
,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
完善信息公開製度
,向社會公開VOCs重點排汙單位名單
。督促企業主動公開汙染物排放
、治汙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
。各地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普及O3汙染防治
、VOCs綜合治理的科學知識
、政策法規
,對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業
,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
。加大培訓力度
,各地組織開展VOCs治理政策
、標準
、技術專題培訓
,引導企業進一步樹立加強管理就是減少成本
、減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業利潤的理念
;組織各級環境執法人員開展VOCs治理監督執法專題培訓
,提高執法能力
。
加大環保宣傳力度
,倡導文明
、節約
、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
,鼓勵
、引導公眾主動參與VOCs減排
。完善公眾監督
、舉報反饋機製
,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作用
,鼓勵設立有獎舉報基金
,對舉報VOCs偷排漏排
、治理設施不運行
、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屬實的給予獎勵
。
十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嚴格實施考核督察
各地要進一步把思想認識行動統一到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目標導向
、問題導向
,把夏季VOCs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
,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關鍵舉措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
,監測
、執法
、人員
、資金保障等重點向VOCs治理攻堅行動傾斜
,加強與相關部門
、行業協會等協調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企業是汙染治理的責任主體
,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落實項目和資金
,確保工程按期建成並穩定運行
。
生態環境部每月對重點區域
、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和其他O3汙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通報
,對空氣質量改善滯後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進行預警
。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2020年6-9月優良天數提高目標為預期性目標
,統籌納入2020年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考核
。綜合運用強化監督幫扶等監管機製
,壓實工作責任
,對2020年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標進展緩慢
、問題特別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
、機動式專項督察
。
附件
:1.區域範圍
2.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2020年6-9月優良天數預期提高目標
3.各省(區
、市)2020年優良天數比率改善任務
4.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涉VOCs重點企業集群清單
抄送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上海
、江蘇
、浙江
、安徽
、山東
、河南
、陝西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石家莊
、唐山
、廊坊
、保定
、滄州
、衡水
、邢台
、邯鄲
、太原
、呂梁
、陽泉
、晉中
、長治
、晉城
、臨汾
、運城
、南京
、無錫
、徐州
、常州
、蘇州
、南通
、連雲港
、淮安
、鹽城
、揚州
、鎮江
、泰州
、宿遷
、杭州
、寧波
、溫州
、湖州
、嘉興
、紹興
、金華
、衢州
、舟山
、台州
、麗水
、合肥
、淮北
、亳州
、宿州
、蚌埠
、阜陽
、淮南
、滁州、六安
、馬鞍山
、蕪湖
、宣城
、銅陵
、池州
、安慶
、黃山
、濟南
、青島
、淄博
、棗莊
、東營
、濰坊
、濟寧
、泰安
、日照
、臨沂
、德州
、聊城
、濱州
、菏澤、鄭州
、開封
、洛陽
、平頂山
、安陽
、鶴壁
、新鄉
、焦作
、濮陽
、許昌
、漯河
、三門峽
、南陽
、商丘
、信陽
、周口
、駐馬店
、西安
、銅川
、寶雞
、鹹陽
、渭南市人民政府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6月23日印發